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从事党的工作中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各种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的廉洁性和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除了党和国家给予的合法利益外,任何党员都不应当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是为党和人民工作的人,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权力,应当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廉洁履行职责,廉洁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永葆共产党人的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如果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够廉洁用权,就违反了党的纪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廉洁纪律要求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疏忽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对于过失疏忽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的党员,如果能够主动及时纠正,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以下39种: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6)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
(9)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款)
(1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1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1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买卖或者进行其他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8)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1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20)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但拒不纠正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2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2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2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2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2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27)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2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3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3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3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34)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3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3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38)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39)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