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释疑丨违反群众纪律的9种行为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因此,所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最终都会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因此,违反党的群众纪律的行为都会侵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对这些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必须作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加以追究和惩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群众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党的群众纪律是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各个方面,既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也是处理党群关系的行为准则。 这些行为准则有的是明确具体的,有的是笼统的。有的违反了行为准则性质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需要给予党纪惩处。有的则情节轻微,允许教育改正,不一定要上升到纪律惩处。因此,这里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群众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9种:
(1)在扶贫领域或者其他方面,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2)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5)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6)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九条)
(9)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